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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廳關于執行停收水土流失防治費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相關事項的通知
川水函[2014]924號
各市(州)水務局:
2014年6月24日,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了《關于停收和免收2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川財綜〔2014〕19號),規定從2014年7月1日起停收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4]8號)的規定,應從2014年5月1日起開征水土保持補償費。鑒于我省新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正在制定過程中,預計2014年底才能出臺。為確保執行標準的規范統一,經商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現將執行川財綜〔2014〕19號文中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4年7月1日起,新批復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停收水土流失防治費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二、從2014年7月1日至新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出臺以前,暫緩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三、在新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出臺以后,開征水土保持補償費。對 2014年5月1日以前批復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或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應依法補交,按原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的收費標準執行;對 20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批復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或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的,應依法補交,按新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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